释义 |
民法典关于定金的法条: 1、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2、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如下: 1.手段不同; 定金是一种担保手段,交付定金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本身并不是履行债务的行为;而订金只是一种支付手段,交订金只是一种履行债务的行为,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成立。 2.退还情形不同; 如果交付定金有一方违约,另一方一般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但是订金不能用于违约时的则罚金,如果有一方违约了,要么返还,要么折抵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 3.数额不同; 定金的数额在法律上是有一定的限制的;而订金的数额要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是不作限制。 4.支付方式; 定金一般情况下是一次性交付的,而订金可以一次性付完,也可以选择分期付款。 综上所述,民法典关于定金的规定是,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无权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