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鉴定人体轻伤标准第二章头 |
释义 | 【医疗事故鉴定标准】司法鉴定人体轻伤标准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眶部单纯性骨折; 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外伤性鼓膜穿孔; 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