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独身子女证的条件 |
释义 | 符合条件的夫妻可以申领独生子女证,包括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满16岁的、收养子女且子女未满16岁的、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一个意外死亡且另一个未满16岁的、丧偶后只有一个未满16岁孩子的、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且未满16岁的、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孩子且另一方未生育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且一个由对方抚养的、经批准可生育第二个孩子但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未满16岁的。再婚夫妻的情况有特殊规定。 法律分析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领《独生子女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中的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 (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奖励。 结语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申领《独生子女证》。根据《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包括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夫妻收养一个子女并不再生育、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中有一个意外死亡等情况。再婚夫妻中,如果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并且原夫妻关系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对于未生育子女的一方,可以享受相应的奖励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有子女死亡的; (二)有子女按规定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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