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型汽车有没有规定多少年报废 |
释义 | 小型机动车辆报废的年限是15年,但是没有强制报废。 目前小汽车的报废标准不再以年限为准,从原本是15年报废年限更改为行驶里程数,达到里程数对汽车进行报废处理。目前最新的规定60万公里为引导报废的标准,如果你的车辆超过15年,但并没有达到60万公里的里程数,那么将可以继续使用该机动车。超过60万公里需要车主对车辆进行年检,并也不会进行强制报废。只要按时年检并通过年检就不会对小汽车进行报废,十年后需要一年一检。只要符合年检的标准就无需报废,但如果没有按照正常的规定进行年检,驾驶上路将会给予处罚。因此在里程数超过60万公里的时候,就需要对车辆引导报废处理。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办理延缓汽车报废年限手续,车主需要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到车管所办理,所需手续主要有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检测表。车主提交申请后,车管所会根据申请材料对车主和申请延缓汽车报废年限的车辆进行审核检测,如果情况符合要求,车管所会出具批准延缓汽车报废年限的证明。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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