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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的义务有哪些
释义
    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的义务:
    1、给付义务。即出租人承担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房屋给承租人使用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并对出租房屋进行正常维修的义务和尊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义务。
    2、瑕疵担保义务。瑕疵担保包括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因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3、出租房屋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租方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担保义务。
    一、租房维修费用是谁出?
    租房维修费用一般是房东出,但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二、房屋租赁合同违约情形有什么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情形包括出租人的违约和承租人的违约。出租人的违约: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签订时的要求,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维修义务等等,承租人的违约: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给第三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未按合同规定使用租赁物。守约一方可以向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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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