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拒绝要约后下次要约是否有效 |
释义 | 拒绝要约后要约并不会当然就失效,而是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后,要约才会失效。如果拒绝要约通知送达要约人前,受要约人撤销拒绝通知的,要约是不会失效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约被拒绝、要约被依法撤销、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等情形之一,要约失效。 一、要约撤回和撤销的区别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1、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2、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二、要约人有权利要求该自己的要约人包括哪些? 要约人的权利: 1、要约人可以在要约到达相对人之前撤回要约; 2、要约人可以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撤销要约。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的区别如下: 1、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2、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3、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不一发生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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