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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利改善女职工的什么条件并根据本单位实际
释义
    

法律主观:
    


    用人单位可否与三期女职工解除或终止 劳动合同 一般来说,单位不能与三期女职工 解除合同 。李*芹“三期”女职工是指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与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法律上一种对“三期”女职工的一种特殊保护。 但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均不能与“三期”女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呢?答案是否定的。在下列情形下,即使是“三期”女职工,用人单位仍可以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过失性辞退需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一、“三期”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一)在 试用期 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三期”女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三期”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用人单位被吊销 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三期”女职工不应认为自己作为“三期”女职工有“护身符”就为所欲为以身试法,而对用人单位来说解除或终止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十分慎重,尤其是对过失性辞退之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系要经得住推敲,防止可能出现的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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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4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