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具体的法律规定按照《民法典》,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1.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2.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也规定,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四十五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