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标复审费用没有统一的规定。 商标驳回复审资料 (1)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书,特别是要填写充足的复审理由); (2)同时附送:盖有商标局“驳回”印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 (3)《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 (4)商标图样(原图样10张); (5)商标局寄送商标核驳通知的信封(用以确定复审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7)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8)其它要求:提交原《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商品、服务及所填写的其它内容不能作任何改动。 一、商标复审有哪几种情况 1.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2.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3.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申请; 4.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5.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6.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审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和商标撤销复审案件。 商标驳回复审案件: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依椐商标法之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依法裁决的案件。 商标异议复审案件: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不服,依据商标法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 商标撤销复审案件: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规定依职权主动撤销注册商标或对连续三年内不使用商标的撤销请求做出是否撤销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商标法规定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 备注: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