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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东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文件
释义
    广东高温津贴标准是300元/月,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10月。
    据省人社厅等有关部门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以
    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那么高温津贴不发放是不是违反法律的?
    高温津贴不发放是违反法律的。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因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高温作业;因高温天气停止作业,不得扣减工资:单位不发高温津贴将受处罚。综上所述,您清楚了么? 对用人单位违反《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十三条,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
    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该内容由 赵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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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6:5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