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高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同层次(或低于转出高校的层次)、同批次(或转出高校的下一个批次——在生源地同专业或拟转入专业的录取批次)高校的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且本校在该专业点及研究方向又无其他导师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据: 《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规程》 第七条 高校对转学的政策、程序、结果应当公开。转出高校在向拟转入学校出具商请转学函、拟转入学校在向转出学校出具接收函前,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本校网站等渠道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出具相关函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