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盲聋哑人的规定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保障盲、聋、哑人及精神病人的辩护权利,要求指派律师提供辩护;对于重大案件、部分不认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以及其他不宜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时,要有通晓手势的人参加并记录。 法律分析 1.《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2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第2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3.第121条,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拓展延伸 刑事诉讼法中保障盲聋哑人权益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中保障盲聋哑人权益的规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盲聋哑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和保护措施。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为盲聋哑人提供必要的辅助工具和设施,以确保其参与诉讼的权利;二、为盲聋哑人提供合适的翻译或辅助人员,协助其与律师、法官等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三、对盲聋哑人的证言进行特殊处理,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询问和记录,以确保其真实意思的表达;四、加强对盲聋哑人的法律援助,确保其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保障盲聋哑人的基本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与人权平等的实现。 结语 《刑事诉讼法》中对盲聋哑人权益的保障规定,明确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给予他们特殊的关注和保护。法律要求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辩护,确保其参与诉讼的权利;规定了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保证了审判的公正性;要求讯问盲聋人时有通晓手势的人参与,并做好记录。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确保盲聋哑人的人权得到充分尊重,促进司法的公正与平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