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此外,居住权不得转让与继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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