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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贪污贿赂罪有哪些种类?
释义
    贪污贿赂罪的种类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
    一、职务犯罪的七类情形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刑法》分责第八、九章共规定了53种案件(贪污贿赂:12种;渎职34种;侵权7种)。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
    3、受贿案,
    4、单位受贿案,
    5、行贿案,
    6、对单位行贿案,
    7、介绍贿赂案,
    8、单位行贿案,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0、隐瞒境外存款案,
    11、私分国有资产案,
    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
    2、玩忽职守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
    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6、枉法追诉、裁判案。
    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8、私放在押人员案。
    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
    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任证案。
    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长工倒流要、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18、环境监管失职案。
    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21、非法抵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22、放纵走私案。
    23、商检徇私舞弊案。
    24、商检失职案。
    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
    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
    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二、职务犯罪多少钱立案
    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如下: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受贿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务侵占罪:5000元~20000元以上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位受贿罪:10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0万元以上瞒境外存款罪:30万元以上分国有资产罪:10万元以上分罚没财物罪:10万元以上。
    三、占地补偿款私分私分与共同贪污有何区别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共同贪污二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双重客体,即国家廉政建设制度和国有财产(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其客观方面均表现为集体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国有资产,二者很相似。第一,从主观故意方面看:贪污罪中的共同贪污要求每个成员均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贪污故意,且犯罪动机主要是以权谋私。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观故意是以单位集体的名义实施私分行为。第二,从行为方式看,二者的表现方式不同:共同贪污通常表现为共同实施,一般是秘密进行的:集体共同私分并且在单位内部往往是公开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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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2:1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