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农机零部件增值税免税。 增值税免税的情形具体如下: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增值税征收的特点具体如下: 1、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 2、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承担全部税款; 3、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综上所述,除以上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