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官久拖不判是不是证据不足 |
释义 | 法官久拖不判不一定是因为证据不足,具体原因如下: 1、案子本身确是复杂,或者人数众多,或者影响重大,不能如期审理结案; 2、因为无法依法判决拖延,因为有人打招呼,写条子,行贿法官,出现无法正确裁判产生的拖延; 3、因为法官等当事人的好处故意拖延,一些无良的法官,办案的目的就是为了捞取实惠,简单地案件迟迟不做出判决,一致等到审限的最后一天; 4、故意寻找拖延的借口,一起案件立案之后,法官为了达到拖延的目的,首先给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等即将三个月的时候,再转为一般程序审理,中间还有申请鉴定,一年可能不给你结案; 5、法官对申诉的案件根本不遵守时间已成惯例,特别是在前两年,申诉的案件根本就没有人给你遵守时间,很多案子递上了申诉状,三年五年泥牛入海,经常有把申诉状给弄丢的情况存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第一条 审理刑事上诉、抗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第二条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期限为一个月。第十六条 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期间依照本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九条执行。案情重大、疑难,需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案件,自提交审判委员会之日起至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止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需要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案件,征求意见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参照《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办理。 要求下级人民法院查报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复查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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