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因为各种原因可能没有及时缴纳,就可能导致需要交养老保险滞纳金。养老保险滞纳金是怎么算的呢?据相关规定,长时间未缴纳保险费,超过6个月后就会产生滞纳金。养老保险费滞纳金计算方法是:应缴费总额×欠费天数×2%。滞纳金封顶的金额是本金的40﹪,最高不能超过8000元,超过了也按照8000元收取。《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劳动部令第2号)规定: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经办机构需即时审核,对不能即审核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缴费单位在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向其发出《催缴通知书》,拒不执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不缴纳的,加收滞纳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