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中,对涉及哪些内容的条文必须强制执行? |
释义 |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中,对涉及以下内容的条文必须强制执行: 1、相应的设计、施工(规范); 2、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在这些标准条文中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就是强制性标准,设计或施工过程中必须强制执行。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质量、安全、卫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法定标准,对保证工程的安全、质量、环境和公众利益具有直接作用和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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