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建立工伤保险的合同关系,以及用人单经一般会垫付费用的程序考虑,社保经办机构应与用人单位结算,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伤职业。同时,对社保陪偿低于工伤职工实际工资水平的,用人单位有补充陪偿义务。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部分是在申请工伤待遇审核之后转入审核申请表上选择账户的,可以是员工也可以是公司账户。需要员工和单位协商一致。因为很多情况下都有单位垫付医疗费的情况所以会给出选择。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