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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提解是什么程序
释义
    我国刑事有以下办案程序:
    1、社会上出现了涉嫌犯罪的事件,侦查机关可能是基于有关单位或个人报案、控告、举报等原因而介入,进行初步的调查;
    2、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开始进行侦查;
    3、法院在收到并审查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后,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一般会公开开庭审理;
    4、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执行。
    一、寻衅滋事的程序
    (一)受案
    1、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2、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3、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4、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5、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二)立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三)侦查
    1、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2、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
    3、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四)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
    3、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4、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办理释放手续,并根据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书面通知,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意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执行刑罚
    对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罪犯,如果罪犯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书,将罪犯交付执行。
    二、如何知道一个人是否判刑了
    查询一个人是否被判刑,可以到法院以及公安机关进行查询。一般一个人被判刑后,法院和公安机关会向个人送达传票以及判决书。如果此案件不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判决的过程也进行隐秘判决,那么可以向案件办理人员进行询问。
    一、判刑流程包括:
    1、立案。有侦查权的机关接到报案、控告或者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犯罪线索,应当予以立案侦查;
    2、侦查。有侦查权的机关立案后,采取以一系列法定侦查行为,侦查阶段可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3、审查起诉。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将案件整体移送到公诉机关,进行审查后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的程序;
    4、审判。有管辖权的机关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启动第一审刑事审判程序。
    二、判刑的规定包括:
    1、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量刑的基础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所以,量刑首先要解决是否有必要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的问题;
    2、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多重的刑罚;
    3、决定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
    4、将数个宣告刑合并为执行刑。
    综上所述,查询一个人是否被判刑,可以到法院以及公安机关进行查询。一般一个人被判刑后,法院和公安机关会向个人送达传票以及判决书。如果此案件不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判决的过程也进行隐秘判决,那么可以向案件办理人员进行询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五十九条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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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6:3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