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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了解诈骗手法与应对策略
释义
    本文介绍了电信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并根据广东省立案标准规定了诈骗行为的严重程度。接着,文章分别介绍了非法期货诈骗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其中,诈骗罪立案标准以诈骗数额为依据,诈骗数额越大,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也越高。
    法律分析
    电信诈骗行为构成《刑法》中的诈骗罪。根据广东省的立案标准,此类诈骗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
    1、一类地区诈骗数额在六千元以上的;
    2、二类地区诈骗数额在四千元以上的。
    一、非法期货诈骗量刑标准
    非法期货诈骗,该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对数额在3000元至10000元之间的公私财产进行诈骗行为的,构成诈骗罪,予以立案。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判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但是对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者没收其财产。
    二、诈骗罪怎样立案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应当立案。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以2000元为起点: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拓展延伸
    恶意贷款立案标准
    恶意贷款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是贷款诈骗罪。
    恶意贷款立案标准: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究。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应为2万元,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结语
    以上两段话阐述了电信诈骗和非法期货诈骗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电信诈骗数额在六千元以上的和诈骗数额在四千元以上的构成诈骗罪,根据广东省的立案标准,此类诈骗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而非法期货诈骗行为也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与电信诈骗类似,但诈骗罪针对的是公私财物,而非特定类型的财物。根据以上标准,诈骗罪可以立案,且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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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3:1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