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同居关系是否需要公证? |
释义 | 同居关系解除协议无法通过公证增加有效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同居关系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因此协议无法获得法律意义。只有涉及共有财产分割的协议可以办理公证。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依法确认双方所生育,并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如遇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分析 社会中会有很多同居者想要解除同居关系,但一般又不希望通过法院来解除,从而同居双方会以协议的方式解除同居关系,协议签订后仍会有人觉得不够妥当,想通过公证来增加协议有效性,其实大可不必。 现实中很多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有的已经育有子女。但同居双方往往随着时间的推移导致感情不和从而产生解除同居关系念头,通常会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宜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同居关系协议。 达成协议后,为防止纠纷和反悔,要求办理解除同居关系协议公证。能否就此协议办理公证呢? 1、如果仅是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不是法律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因此,此类协议无法律意义,不在公证业务范围。 2、如果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协议办理公证,则为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办理。 3、如果涉及同居期间所生子女扶养,应依法确认子女确系双方所生育,并参照离婚案件中关于子女抚养应询问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未成年人的最佳权益保护及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等原则妥善处理。 涉及同居关系解除问题肯定还会附带同居财产分割、甚至可能还有同居债务问题,如果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决同居关系问题的话,建议可以找个解除同居关系专业的律师咨询求助。 结语 同居关系的解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但并不一定需要通过公证来增加协议的有效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仅涉及同居关系的协议无法具备法律意义,因此不在公证业务范围之内。然而,如果协议涉及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等问题,可以考虑办理公证。对于同居关系的解除问题,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咨询和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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