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暂停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 超出批准的保密资格等级承接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 复查不符合要求的; 未按规定进行年度自检的; 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者发生泄密事件,未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措施不落实的。 法律依据: (国保发〔2008〕8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证书: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二)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注册地址变更的。 申请变更的单位,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 (一)需要提高保密资格等级的; (二)资本构成、企业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涉密场所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三十三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保密资格: (一)保密资格有效期满的; (二)不再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 (三)单位申请注销的; (四)单位撤销的。 第三十七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保密资格: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密资格的; (二)擅自引入外商投资或雇用外籍人员的; (三)出租、转让、转借保密资格证书的; (四)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的; (五)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 (六)有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被撤销保密资格的,自被撤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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