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的依据 |
释义 | 制定《武器装备科研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规定。 一、申请条件 1、单位注册成立满三年; 2、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涉密; 3、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和雇用外籍人员,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4、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含港澳台)无婚姻关系; 5、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要求; 6、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7、无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二、申请材料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等级建议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4、公司章程; 5、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7、其他材料。 注:所有文件需在盖章处加盖相应公章,无公章情况不予受理。 三、申请流程 申请材料受理实行服务窗口制度。各省、直辖市保密局会同各省、直辖市国防科工办,共同成立受理机构,服务窗口设在各省、直辖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省、直辖市国防科工办”)安全保密处,承担各省、直辖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三级保密资格初次申请、重新申请(有效期到期,存在重大变化等情形)、证书内容变更申请和保密资格注销申请等服务事项,所有申请材料应当提交服务窗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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