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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的依据
释义
    制定《武器装备科研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规定。
    一、申请条件
    1、单位注册成立满三年;
    2、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涉密;
    3、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和雇用外籍人员,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4、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含港澳台)无婚姻关系;
    5、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要求;
    6、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7、无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二、申请材料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等级建议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4、公司章程;
    5、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7、其他材料。
    注:所有文件需在盖章处加盖相应公章,无公章情况不予受理。
    三、申请流程
    申请材料受理实行服务窗口制度。各省、直辖市保密局会同各省、直辖市国防科工办,共同成立受理机构,服务窗口设在各省、直辖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省、直辖市国防科工办”)安全保密处,承担各省、直辖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三级保密资格初次申请、重新申请(有效期到期,存在重大变化等情形)、证书内容变更申请和保密资格注销申请等服务事项,所有申请材料应当提交服务窗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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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