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什么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第一批)中所列的Ⅰ级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已于1999年8月4日由国务院批准实施。 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有:玉龙蕨、中华水韭、光叶蕨、望天树、水杉、桫椤、银杉、珙桐、金花茶、秃杉等等。 1、玉龙蕨:玉龙蕨属鳞毛蕨科,是中国特产的珍稀蕨类植物,是中国产蕨类植物中最耐寒的种类之一。玉龙蕨在被列入1999年8月4日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中,保护级别为国家Ⅰ级重点保护,同时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IUCN)保护。 2、中华水韭 :中华水韭是我国特有的古老蕨类植物,可追溯到距今3亿年前的二叠纪,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被称为植物界的“大熊猫”。中华水韭是水韭科中唯一生存的遗属,在分类上被列为拟蕨类,即小型叶蕨类,但它既不同于其它成员如石松、卷柏、木贼,也不同于其叶长而成线形,没有复杂的叶脉级织的种类。 3、光叶蕨:光叶蕨是蹄盖蕨科,光叶厥属中等大的林下阴地常绿植物。主要分布于四川天全二郎山鸳鸯岩至团牛坪。1984年之后,发现该地由于森林采伐,生态环境完全改变,该种仅剩极少数,为国家Ⅰ级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国务院1999年8月4日批准),现状濒危种。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十条 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的野生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