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释义 | 行政处罚应根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则,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听取被指控人的申辩。对于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行政主体应当不予行政处罚,而对于不存在违法行为或指控事实不能成立的情况,应当撤销案件决定书。 法律分析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行政主体通过调查、取证,且听取了被指控人的申辩后,如审查确认违法事实确实存在,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可依法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如认为违法行为不存在或被指控的事实不能成立的,则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 拓展延伸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该决定书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登记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该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一经发出即产生法律效果,当事人不再承担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责任。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该决定书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得到宽恕,税务机关仍有权对相应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但不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是针对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而言的。经过调查取证并听取被指控人的申辩后,如果确认违法事实确实存在且证据确凿,行政主体将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然而,如果认为违法行为不存在或被指控的事实不能成立,将不予行政处罚,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类似地,《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税务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该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再承担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责任。然而,税务机关仍有权对相应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但不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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