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所谓“便函”通常只是针对一定对象,用于日常事务性工作的处理,不是规范文种,也没有公文格式要求。一般“便函”用于工作安排、事项通知、洽事、询问、答复等,可以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上下级之间起着沟通作用,充分显示平行文种的功能。 法律依据: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函分为商洽函、询问函、请求批准函、答复函、告知函。函属平行文,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机关之间不得使用函。请求批准函仅用于向平级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相关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