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房是否能认定为婚前财产,要依据购买时间和出资方来判定。若在登记结婚前,由一方或其父母全款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房,则应认定为婚前财产;若由一方或其父母部分出资购买的婚房,需要婚后共同还贷款,则共同还贷款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在结婚登记后,夫或妻一方出资购买的婚房,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在结婚登记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婚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婚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