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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并新设与吸收合并的差异
释义
    合并和吸收合并的区别在于存续主体、登记形式和债务承担。吸收合并中,被吸收的企业不再独立存在,而合并企业保留其地位;新设合并则形成一个新的实体,原企业不再独立。登记方面,吸收合并办理变更登记,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新设合并办理设立登记,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债务承担方面,吸收合并由存续公司承担,新设合并由新成立的公司承担。
    法律分析
    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的区别如下:
    1、合并后存续主体不同:
    (1)吸收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另一家企业吸收,兼并企业继续保留其合法地位,目标企业则不再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实体而存在;
    (2)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组成一个新的实体,原来的企业都不再以独立的经营实体而存在。
    2、登记的内容和形式不同:
    (1)吸收合并存续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
    (2)新设合并后新成立的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
    3、债务承担的主体不同:
    (1)吸收合并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承担合并各方面的债权债务;
    (2)新设合并应由合并后新设立的公司承担合并各方面的债权。
    拓展延伸
    合并新设与吸收合并的差异:法律效力与程序要求的比较
    合并新设与吸收合并的差异主要涉及到法律效力与程序要求两个方面。在法律效力方面,合并新设是指将两个或多个独立的实体合并为一个新的实体,从而形成一个新的法律主体。而吸收合并则是指将一个实体吸收并合并到另一个实体中,被吸收的实体将不再存在。在程序要求方面,合并新设通常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包括公告、审查、登记等,以确保合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吸收合并的程序要求相对简化,通常只需要进行必要的公告和登记手续。因此,虽然合并新设和吸收合并都可以实现企业的整合和重组,但在法律效力和程序要求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结语
    综上所述,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在存续主体、登记内容和形式以及债务承担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新设合并是指组成一个新的实体,原企业不再独立存在;吸收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另一家企业吸收,兼并企业继续保留合法地位。登记和注销手续也有所不同。在法律效力和程序要求上,两者也存在差异。因此,了解这些差异对于企业进行整合和重组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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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6:1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