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特殊工时工作制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利益的制度。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一线职工。 4、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5、安全保卫、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6、法律、 法规 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1、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2、非国有企业中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经营管理人员; 3、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 4、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司机、秘书; 5、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销售人员; 6、实行工作量与 工资 挂钩的推销、长途运输、押运人员; 7、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 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法律客观: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