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教师档案存放单位: 1、通过公开招考的教师,档案一般存放在学校所在地的市县教育局,由教育局统一管理。 2、具有教师编制的老师,档案一般存放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为带编制的老师工资是由财政全额拨款,属于事业单位编制,所以归人社局管理。 3、临时聘用的教师或者学校行政和后勤类员工,档案可能由学校统一存放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办理人事代理,由人才服务中心代管。 4、支教老师档案由原学校或者原单位保管,待支教工作完成后,落实了新的工作单位,再行转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