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于赠与合同成立后基于赠与人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同时,为了保护受赠人利益,该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1)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2)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法定撤销是捐赠与合同成立之后基于法定事由的出现而由有撤销权的人撤销赠与。对赠与有撤销权的人包括赠与人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 (1)赠与人的法定撤销事由。 受赠人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第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第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第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事由。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的事由和期限。 第一,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第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