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案件是不能调解的。行政案件要求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的审查,所以以不适用调解为原则。行政机关主动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选择撤诉的,不视作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日期根据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