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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释义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行为。刑法第二十一条对紧急避险作了明文规定。只有符合刑法规定的特定条件的行为才是避险行为。由于紧急避险损害的是第三者的利益,与正当防卫这种损害不法侵害者本人利益的情形有明显区别,法律对其成立要件的要求远较正当防卫严格。
    二、适用对象:在刑法上对于紧急避险的对象要除开那些具有特殊职位的人或者是那些具有特殊责任的人,例如公安人员、消防官兵等具有特殊职责的人。
    三、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区别:
    1.危险的来源不同
    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在遭遇到人的不法侵害时,如果行为人是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如果为了躲避不法侵害,而损害第三人(不法侵害之外的人)利益的,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
    2.紧急避险必须是出于迫不得已,而正当防卫无此要求
    3.对主体的要求不同
    紧急避险要求主体不能有特定的身份(如警察、军人或消防队员等)。而正当防卫就没有这样的要求。任何人均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4、避险保护的是合法利益,损害的也是合法的利益(第三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怎么样选择,两害相全取其轻,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必须要大于避险行为所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如果等于或者小于所损害的利益,避险就没有意义,法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
    5.实施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而紧急避险必须是向第三者实施。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监狱法》第四十六条 
    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执勤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一)罪犯聚众骚乱、暴乱的;
    (二)罪犯脱逃或者拒捕的;
    (三)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四)劫夺罪犯的;
    (五)罪犯抢夺武器的。
    使用武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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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0:5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