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上下级人民政府与政府部门之间都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上下级人民代表专大会之间是法律上的监督属关系、工作上的联系与指导关系。 3、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4、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