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部队兵员管理秩序。战时严格部队的兵员管理,是完成各项任务、夺取作战胜利的需要。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国防法规定的公民应当支持国防建设的义务,严重妨害部队兵员管理秩序,削弱部队战斗力,危害国防利益。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逃离部队的军人故意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如果不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以为是其他犯罪分子而予以包庇的,不构成本罪,应以包庇罪论处。如确属不知情而对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予以收留、资助的不以本罪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七十九条 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