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如何维护临时工的合法权益 不能以“临时”为由侵害劳动者权益 劳动法 实施之前,不享受各种保险待遇,随时可能被解聘的劳动者被叫做“临时工”。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法以及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 劳动合同法 ,并不存在“临时工”和“正式工”的区别,在法律上都叫“劳动者”。两者的区别只是 劳动合同 时间的长短,但在享受 养老保险 待遇上都是一样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 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