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部分书记员工作不负责任,工作态度不认真,只求过得去,不求做得好,经常犯一些常识性的错误,比如庭审笔录需要当事人在每一页笔录都签字的,而签后不当场认真检查,发现漏签或不签后才通知当事人来补签;2、部分书记员工作很有热情,有把案件质量做好的决心,但由于经验不足,业务不够熟悉,工作时经常出现一些错误和瑕疵;3、部分书记员的没有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对于某些材料需要及时处理的,不及时处理,而是以某种理由拖延时间,导致最终遗忘此项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