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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车记录仪录像能否成为理赔的有效证据?
释义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合法、有正当来源、真实、完整、相互印证。行车记录仪录像作为一种电子证据,可以作为理赔的有效证据,但如果录像未经过鉴定或存在篡改痕迹,可能会影响其证明力。此外,应当注意到录像只能证明发生事故的过程,不能证明事故责任及相关损失的大小。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当事人对所提交的证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质证;所质证的证据,由对方说明,经法庭许可,也可以提供新的证据予以证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的证言,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案件的事实,有权提出质证。对质证的证据可进行辩论。”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通过视频资料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过程的,应当认定为有效证据。”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四条:“电子数据和电子文书,应当采取维护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对数码存证方法或者取证过程中出现的异议,可以由对方当庭提出异议并质证。”
    总之,行车记录仪录像可以作为交通事故理赔的有效证据,但需证明其真实性及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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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22: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