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应当以收货人收到货物的时间为准。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一、承运人留置货物情况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留置权必须以法律的规定而产生,非依当事人的合意,只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债权人享有留置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承运人的权利 1、承运人对托运人违反约定的包装方式包装货物的,可以拒绝运输; 2、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承运人对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并请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处置作出指示。 三、仓储合同中的留置权需要注意些什么 仓储合同中的留置权注意事项有: 1、保管人不得无故扣押货物,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仓储物品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保管人履行保管义务,存货人未支付保管费的,立即实现留置权的基本前提; 3、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等费用,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存货人不得以保管人有返还保管物为由对保管人行使留置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