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单位可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 |
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1、闲置资产; 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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