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知名品牌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申请知名品牌的条件如下: 1、该品牌为国内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居住在该地区; 2、使用该品牌的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位居全省同行业前列; 3、近三年来,利用该品牌商品的销售、利税或出口创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4、该品牌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度,能够关注该品牌的广告; 5、使用该品牌的商品质量符合国际标准或国内外先进标准,维修、更换、退货方式明确,消费者投诉率低; 6、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品牌自我保护意识强,商标使用管理制度严格; 7、没有其他违反品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一、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法律规范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巴黎公约》相关内容规定:是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基石。该条规定的要点包括,一是公约各国承诺,对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者所有的、经注册国或使用国认定的驰名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进行复制、模仿或者翻译所形成的并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可不予注册或予以撤销,并禁止使用;二是应当自注册之日起至少5年内允许请求撤销此商标;三是对于恶意注册或者使用的商标,请求予以撤销或者禁止使用不受时间的限制。该规定不仅保护注册的标识,还保护未注册但驰名的标识,并以导致市场混淆为适用条件。 而TRIPs协议的相关内容规定,在《巴黎公约》的相关内容规定的基础上扩张了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给予了跨类别保护,强调了驰名商标声誉的保护。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均未对“驰名”作出任何界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了《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决议》,该决议列举了认定驰名商标的诸因素,规定注册和使用不是认定驰名商标的前提条件,也不要求驰名商标必须为一般公众所知晓;驰名商标可用于对抗“与其冲突的商标、营业标识与域名”,将“冲突商标”界定为“以不公平方式淡化”和“利用驰名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商标。 结合日本尼康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本尼康)诉浙江尼康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尼康)商标侵权案的司法审判实践,或许可以更清楚地对此有所认识。在该案中,日本尼康于1979年和1986年在我国先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获得第97095号“Nikon”、第243268号“尼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摄影机、照相机等,上述注册商标经续展均在有效期内。1980年以来,日本尼康在中国各地通过各类媒介,广泛推介“尼康”、“Nikon”品牌;其产品在中国市场最受用户关注数码相机品牌中始终位于前列,销售范围覆盖中国各地。而浙江尼康自2006年6月起,在其网站页面、店堂装饰图稿等处,分别使用了“尼康”、“NICOM”,并以“尼康”命名其电动自行车产品;西安某市场及某商户共同销售了该产品。原告日本尼康认为,上述三被告使用“尼康”、“NICOM”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浙江尼康使用“尼康”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及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200万元;认定第97095号“Nikon”、第243268号“尼康”商标为驰名商标。 二、花椒注册商标属于哪一类 花椒注册商标属于商标分类第31类3106群组。商标注册第31类是农业、园艺、林业产品及不属别类的谷物,牲畜,新鲜水果和蔬菜,种籽,草木及花卉,动物饲料,麦芽。商标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称为“商标”。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 商标是产品与包装装潢画面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精美、寓意深刻、新颖别致、个性突出的商标,能很好地装饰产品和美化包装,使消费者乐于购买。 注册商标的好处如下: 1、便于消费者认牌购物; 2、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3、通过商标注册,可以创立品牌,抢先占领市场; 4、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可对其价值进行评估; 5、商标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 6、商标还是办理质检、卫检、条码等的必备条件; 7、地方各级工商局通过对商标的管理来监督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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