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禁止作为商标的标志都有:1、带有民族歧视、性别歧视等性质的标志;2、具有欺骗性,且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3、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的国名、国旗、国徽、国歌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4、其他禁止作为商标的标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