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快递不能邮的东西有:武器、易爆炸性物品、易燃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元素等。 1、武器 各类武器、弹药。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2、易爆炸性物品 各类易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3、易燃物品 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火柴等。 4、腐蚀物品 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5、放射性元素 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铀、钴、镭、钚等。 对违规公司的处理 1、汽运线 严禁一切水剂(液态)之类和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上网络车的处理规定: (1)、通过伪装,混上网络车的,不管有无引起后果,一经发现,处以100元/次罚款,送件方在征得网管核实同意后,作就地消毁处理; (2)、通过伪装,混上网络车,产生后果并将其它快件损坏的,按网管遗失件相关条例赔偿,并处以1000—5000元/次的罚款,导致人身伤害和致残的,承担一切医疗费和误工费,并处以5000—10000元/次罚款,后果严重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2、航空线 按航空部门有关规定的禁运物品为标准: (1)、在各转部内发现的,处以200元/票罚款,不是水剂和易燃易爆物品的,件予以考虑退回; (2)、在航空公司安检时被发现的,未引起后果的,处以500元/票的罚款,件按航空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3)、有航空公司安检时被发现的,或引起后果的,除承担航空部门所有罚款及其它法律责任外,网管对其另处1000—5000元/次的罚款。 法律依据: 《快递暂行条例》 第三十条 寄件人交寄快件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的目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