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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债务是同一人合同有效吗
释义
    债权债务是同一人的合同无效。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同一人的,会产生混同,混同会导致债消灭,既然债消灭了因债而订立的合同自然也就是无效的。
    所谓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一、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区别是什么?
    二者区别如下:
    1、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合同终止有多种形式,包括履行完毕终止、合同解除终止、混同终止等。合同解除必然导致合同终止,但合同终止不全是因为合同解除导致的。
    2、而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就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所以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再次,权利专属不同。
    3、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
    二、民法典是如何规定主债权无效抵押权的
    主债权无效抵押权也无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主债权无效的,抵押权无效。并且抵押权与主担保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三、代物清偿性质是什么?
    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其所负担的给付,从而使债消灭的。
    债务人原则上应依债的标的履行债务,不得以其他标的代替,但也不尽然。在双方当事人合意时,债务人也可以代物清偿,代物清偿仍然发生债消灭的后果。
    代物清偿发生以下效力:
    (一)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后,新债务当然成立。但此新债务并非原债务的继续,而是异于原债务之另一个债务。因此,关于原债务之抗辩,在新债务不得主张。
    (二)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后,新债务之清偿期未届至之前,债权人不得行使原债权。只有新债务不能履行,或无效或被撤销时,始能就原债务请求履行。
    (三)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后,如果新债务没有履行,原债务就并不消灭,所以原债务之担保等从债务自亦继续存在。
    (四)新债务与原债务如均已届清偿期,则因新债务不履行时,其原债务并不消灭,债权人自然可以请求履行新债务,亦可以请求履行原债务。
    债务人如履行新债务时,原债务随同消灭;反之,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时,新债务失去了存在的原因亦随同消灭。
    (五)如代物清偿合同系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则债权人是行使原债权还是行使新债权,不受限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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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3: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