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南宁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
释义 |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2、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3、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6平方(含);4、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二)申请经济适用房流程 1、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到户口所在地的城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咨询、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房申购表》。 2、申请人填表并到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和盖章。 3、申请人将需要提供的资料交到户口所在地的城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人员负责查验证件、资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单。 4、城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公示和提出初审意见。 5、城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将提出初审意见的资料送南宁市经济适用房建设发展中心,由发展中心进行复审。 6、南宁市经济适用房建设发展中心将经复审合格的申请人资料公示,公示10天后可等候通知参加选房。 一、哪些情形不可申请南宁经济适用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已购买或作为共同申请人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 2、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未退出的; 3、已购买政策性住房或者已购政策性住房已经转让且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按人均计算超过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4、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或建有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按人均计算超过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已转让但未满5年的。 5、已购买商铺、办公用房等经营性用房的。 二、南宁申请经济适用房流程 1、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到户口所在地的城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咨询、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房申购表》。 2、申请人填表并到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和盖章。 3、申请人将需要提供的资料交到户口所在地的城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人员负责查验证件、资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单。 4、城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公示和提出初审意见。 5、城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将提出初审意见的资料送南宁市经济适用房建设发展中心,由发展中心进行复审。 6、南宁市经济适用房建设发展中心将经复审合格的申请人资料公示,公示10天后可等候通知参加选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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