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宁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
释义 | 1、常住城镇的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或男满28周岁、女满25周岁以上的中低收入无房单身人员。无房单身人员同时要提供所在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含人事、劳动部门规定与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 2、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5平方米的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含夫妇双方)年工资收入低于当年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倍且高于当年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一半的]住房困难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二十二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市城区范围内居民户籍三年以上并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工作或者实际居住生活; (二)属于两人以上家庭户或者30周岁以上单身人员; (三)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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