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税金及附加影响营业利润。 税金及附加: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已取消)、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填报此项指标时应注意,实行新税制后,会计上规定应交增值税不再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项,无论是一般纳税企业还是小规模纳税企业均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单独反映。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营业税金及附加反映企业经营的主要业务应负担的消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构成: 1、销售应交消费税产品; 2、对外提供运输劳务计算的营业税; 3、计算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4、对外销售应交资源税的产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截留,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已缴入国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