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安全技术检验应当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取得合格证明后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进行进一步的检查。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在登记时应当进行检查,登记后每个一定期限要再一次进行检查。其中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整体检查在车辆管理所进行。 法律依据: 一、《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