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补办程序: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县便民服务中心卫生窗口;二、审查合格后即时办理医学死亡证明。所需材料:一、成人死亡: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联系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单位、村委会证明或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诊断书。二、婴儿及儿童死亡:1、医院内死亡的:(1)死亡诊断书,经主治医师签字、院长签字、盖章。(2)父母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医院外死亡的:(1)死亡情况说明材料;(2)村委会(单位)证明,单位负责人或村支书、村委会主任、计生专职两人以上签字、村委会盖章;(3)乡计生办证明;(4)父母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在家中或外地死亡者,其家属应提供死者生前病史或体征,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预防保健站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者家属凭此证明书再到当地派出所及市殡仪馆办理户口注销与殡葬手续。各医疗单位如在诊治过程中发现死亡病例,也应完整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者家属再凭此证明书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